德 传 律 师 事 务 所
D E C H U A N L A W F I R M
昨天,市律协行政法委员会第二组安排我和钱来红律师牵头负责《上海市律师协会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稿的审阅建言。经与钱律师沟通,我谈谈个人看法。
一、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施办法稿区别于试行办法的主要变化是一个关键词:“限制”。它禁止市律协下属机构和研究委员会对外发布新闻,禁止他们单独对外宣传,尤其是敏感问题,要保持与党的要求、党委的宣传口径一致,副会长担任新闻发言人,没有其他任何补充人选、替代人选。
二、分析和思考
保持与党的宣传口径、新闻发布时间和内容一致,当然是有意义、有必要的,市司法局党委直接管理和指导市律协工作,全市律所也都已修改章程,增加了接受党的领导内容,如果市律协应对疫情、重大案件时自行其是,与党和行政管理条线的意见或沉默选择不同,不利于安定团结、协同一致。
所以我原则上同意市律协设置副会长为统一、对外的新闻发言人,并接受机关党委领导和指挥。但是如能细化上述规定,例如适当增加第二发言人可以在副会长不便履职时代行发言义务,例如并非所有律协工作都需要统一、对外发布信息,那就需要预先规定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严格适用范围。
三、修改建议
1、建议增加第二发言人
规定律协发言人因病、因事无法履行职务时,第二发言人递补上位,及时发布重要信息,避免延误。
我们当然也可以授权新闻发言人自行临时委托代理发言人,但是发言人本来就是受权于全市律师的集体组织委托,发言人再自行转委托,并无授权来源,征求全市律师增加其转委托权也不现实。
所以还是增设一位“替补发言人”或“第二发言人”比较合适。
考虑到市律协会长是全市律师的集体组织负责人,宣传部部长是新闻归口部门负责人,二者都可以临时接替副会长履职。
2、细化具体范围
李文亮医生被训诫,是不是可以分析点评“训诫”的法律性质?新冠病毒已经在武汉市中心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中传染,湖北省政府或者武汉市政府禁止8位医生在微信中谈论、转告,是不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不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紧急状态法规定相悖?这都是法律专业问题,也可以理解为与政治和社会稳定有关的问题。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能不能撰写文章,发表观点呢?
这次李文亮事件中,上海市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并未以“行政委”名义发表评论、阐述观点,浙江、北京的律协相关委员会也没有。他们汇编了相关法律,避免直接提及具体案件,尤其是争议较大、影响较大或社会矛盾突出的事件。其他地方的律协专委有可能没做到如此谦抑、克制。从稳定的角度看,上海、浙江、北京律协的做法值得肯定。
但是依法治国是我们共同追求的小康社会精神目标,在法律的问题复杂、争议大、分歧深刻时,在抗疫这种历史时刻、严重关头,有一些正面的积极力量推动,都可能使共和国前进的车轮少扭几圈,前路光明,包括我们法律专业人士的分析和评价。
这部实施办法稿并未禁止市律协会员律师分析、评价社会热点事件,只是禁止二级部门使用这块牌子,所以公众的需要、社会的需求还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满足。只是市律协若能以第三方、中立、客观机构的超然地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把不同意见坦然公之于众,比一位律师分析的水平,可能要高得多、积极得多。
所以我建议细化适用范围,例如机关党委认可的情况下,市律协专委以自己专委的名义,对外发布会议表决结果、研究成果,由参会人员承担观点责任,市律协及其专委仅仅起到组织作用、承担程序合法、公开的责任,是可以的,恰当的。
如果细化适用范围有困难,也可以设置提前报告和限时报备制度,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工具灵活使用。
此致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德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市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潘杰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