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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以德传,造福人间
建议修法:非战时的境外资敌有罪(一)
来源: | 作者:潘杰 | 发布时间 :2018-12-17 | 15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修法内容

1、《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均未规定这类犯罪责任内容。

2、《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十二条(即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但处罚对象是平时境内犯罪主体、宣战后境外主体,不包括平时资敌、破坏禁运、制裁的境外主体。

3、建议增设: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增设第三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我国制裁或禁运规定,向制裁、禁运对象销售、无偿提供武器、设备、物资或数据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国家安全法》结尾第八十三条后增设一条:“向危害我国安全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设备或资金支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反分裂国家法》结尾第九条后增设一条:“向侵犯中国主权、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设备支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