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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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以德传,造福人间
建议用长期监禁取代全部死刑
来源: | 作者:潘杰 | 发布时间 :2018-12-04 | 17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次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取消了一部分罪名的死刑最高刑,保留了另外一部分,据称准备逐步取消,原因是民意接受度不高,需要过渡。

就在阅读这份修正案之前我和许多“民意”一样痛恨犯罪、信赖死刑,坚决反对死刑的取消或废除。但是稍为深入思考、比较后,我突然发现一个未曾注意到的事实:死刑没有减少死刑,也不会减少死刑。

宽容和文明也可以实现惩罚效果,呼唤人性深处的善,要比灭绝人性的恶来得更人性、更容易。根据诉讼律师的工作经验和对社会许多阶层的接触与了解,我对中国普通百姓的“民意”有信心,我认为目前宣传和介绍太少,并非“民意”不可变、不可改,才使死刑退出速度放慢再放慢。

许多专家还不敢公开表达废除死刑的观点,对草案作说明的时候“欲说还羞”,例如2010827日央视《新闻1+1》节目的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在谈到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时婉转地说:因为这些罪名在现实生活当中要么适用死刑很少,有些罪它就多少年来就不适用死刑。

我认为不必担心公众面对“废除死刑”观点的反应和接受能力,应当理直气壮地讲,大范围、大讨论地讲,召开集体讨论、公开辩论都可以。有时候群众思想的转变很可能就在那充分讨论时某个观点的闪烁瞬间,或者在他深入思考后的某个时间节点(例如我就是这样)。

本文尽可能采用平实、通俗的语言风格来简述理由,避免法学专家的长篇论述和严格论证,方便读者理解和思考。死刑的存废,本来就是一个很生活、很基层、很大众的全民话题,我宁愿下里巴人地服务,不愿阳春白雪地高雅。

建议用长期监禁取代全部死刑的主要原因如下(注:为了行文方便,我将实施了严重罪行、按照现行刑法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简称为“死刑犯”):

1 死刑犯为了逃避死刑而杀人灭口,反而使更多人受害。

2 促进作证。刑事案件的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更多的知情人拒绝作证,而取消死刑、逐步缩小刑罚级别的总长度、细化刑罚层级之间的差别和判案质量,可以促进作证,有效打击犯罪、减少犯罪。

3 死刑成为冤假错案的温床。公检法机关即使发现也极为不愿公开纠正,佘祥林等数人只是其中极少数的幸运儿。死缓虽然留有挽回余地,但有捣糨糊之嫌,与其关关再说等证据,不如判决长期监禁或者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来的直接、透明、公平。

4 废除死刑、长期监禁并不加重社会负担,反而可望通过死刑犯的劳动改造减轻社会负担,增加社会成果,甚至产生促进社会进步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5 建议增加死刑犯劳动改造成果分享制,帮助受害人得到长期、应有的物质赔偿,减轻社会救助基金的压力。

6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真正体现。执行死刑就只能教育死刑犯以外的人,无从实现对死刑犯的教育改造覆盖。

7 受害人父母、子女、配偶等一代以内直系近亲属获得了血亲复仇的机会和情绪释放出口,有利于化解部分社会怨戾之气。未来刑法应当明确反对血亲复仇,但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报复行为,预计情节不会严重、手段不会十分恶劣,可以规定适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也可以通过内部传达精神等形式不公开规范之。

8 中国人从此不再享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这是历史上首次,整个社会和全体中国人功德无量。按照阶级划分、阶层利益冲突的观点推导,可以得出死刑不过是一群人合法剥夺另一群人生命的手段之结论。而当今中国的阶层冲突主要建立在经济利益的分配不公基础上,一般并非敌我矛盾,不可调和,也无必要继续保留这历史遗留的最后一个肉刑。

9、 国家形象和软实力在地球范围内得到提高。

10、撤除了悬在头顶的死刑之剑,人民生活会更自信、更安全,人民行为会更自觉、更积极、更创造。

11、低标准的长期或无限期监禁可能会加速死刑犯的自然死亡速度,但社会供养成本降低,在合理范围内,人民群众乃至其近亲属应当都可以接受。

“可杀而不杀,善杀也。”长期监禁比死刑更适合当代中国,更促进中华复兴。我们宁愿生活在一个没有死刑的复杂社会,不愿惊恐在一个死刑笼罩的“简单”社会。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取消死刑的罪名数量(例如聚众持械劫狱罪,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盗窃罪等),增加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从20年增加到3040年),将数罪并罚的合计执行刑期从30年增加到50年(根据中国人的平均寿命,已接近无限期),或者直接在修正案八中废除全部死刑,以长期监禁取代之。